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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旅游规划的区域必须是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或相当于实验区的部分。
(2)生态旅游规划的项目必须与保护区的保护方向相一致。
(3)在进行生态旅游规划前必须对规划区域内的资源进行较为详细的调查,摸清资源本底和环境质量的本底情况,特别是注意收集保护对象的分布区和可能活动区域,重要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信息,包括景观环境可视资料,以便在进行道路和设施规划、旅游项目和路线规划、科普教育和环境保护规划时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性原则、教育性原则、与环境和谐原则。
(4)在实验区内只能规划建设与生态旅游活动向配套的道路、桥涵、标识牌和其他信息引导系统、观察棚舍、临时休息场所等简易设施,不能修建宾馆饭店和各种娱乐设施。
(5)如确实需要在使用区规划建设简易和必须的服务设施,如小商店和洗手间,以及生态旅社等,其垃圾和废弃物需收集后统一处理或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对保护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旅社接待游客的规模不能超出保护区规划的环境容量控制标准。
(6)保护区内所有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都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7)在实验区内有居民居住的保护区,规划应将社区发展与自然资源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相结合,发展社区参与的小型旅社、商店和土特产加工业,设施应保持地方建筑与文化特色;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8)在生态旅游规划中分析旅游活动可能对环境质量和资源产生的不良影响,并确定必要的监测方法和控制指标体系,除自行监测外,还需确定专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抽样检测。
(9)在保护区入口处或管理部门所作地设立旅客中心
(10)根据区内旅游、区外搞服务的原则,应在保护区外围规划服务设施。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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