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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头管理,缺乏权威
我国风景名胜资源名义上属国家所有,但实际上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能出面操作,在一个资源类型比较齐全的风景名胜区中,管理就可能涉及和牵涉到旅游、城建、林业、文物、宗教、环保等职能主管部门。
2、多重目标,难以兼顾
国家风景名胜区有些同时还是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传统体制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既有保护的职能,又有发展经济、解决就业和社区管理的职能。
3、国家所有,名不副实
依据现行法律,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所有权,各级政府和部门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分级管理。
4、资金不足,发展困难
现行体制导致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了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困难。
5、政企不分,政事不分
在许多风景名胜区中,由于条块分割和政、企、事不分,政府机关的衙门作风与旧国营企业的各种弊端兼而有之。在经营上,基本上是等客上门,很少主动宣传促销;在经济收支上,财政拨款十单位创收,盈了归“自己”,亏了归“国家”;在劳动人事制度上,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铁饭碗”、“铁交椅”雷打不动;在分配制度上:,死工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
6、现有的《风景区管理暂行条例》,只谈管理,不讲经营。
《条例》的实施在当时确实起到过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作用。但该《条例》自颁布以来近二十年从未进行过修订。其中只谈管理,只字未提经营。
7、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较低,制约了风景区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我国很多风景区存在经营与管理不分的现象,尽管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人员的具体分工,但由于长期以来,风景名胜区的在编人员基本上是“军、青、妇”的后备部门。专业知识不强,素质普遍较低。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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