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汉旅官方微博

最新动态

竭诚为您服务

咨询热线010-84856515

24小时专家热线010-84856515

在线交流

经典案例

  • 河南登封“天地之中”旅游新城概规、控规及城市设计
  • 洛阳市十三五旅游发展规划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文化产业规划
  • 盘县竹海旅游景区建设发展规划
  • 重庆万州长滩温泉——潭獐峡旅游景区规划

首页 > 最新动态 > 旅游问答 >

旅游问答

台湾休闲农业发展法律法规体系之特点分析与借鉴发布日期:2016-03-23  作者:华汉旅业

   台湾休闲农业在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后已经成为其农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休闲农业的发展提升了台湾的农业层次,使其由初级、次级产业扩及三级产业。如今,祖国大陆的农业也在向新形态转变,休闲农业形式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得以重视与推广,涉水之初便已得到了可观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台湾地区日趋成熟的休闲农业发展离不开相对完善地法律法规体系扶持与规范,研究其体系特点、对其体系构建框架内容的学习与借鉴,对祖国大陆的休闲农业健康持续发展将有所助益。

 
  1、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
  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中主要法规的母法为“农业发展条例”,条例为台湾休闲农业相关各级行政命令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农业发展条例”为法源,经过十多年的不断细化与规范最终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的专项法规形式固定了下来。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为重心,辅以“休闲农场专案辅导实施作业规定”、“休闲农场经营计划审查作业要点”、“休闲农业区划定审查作业要点”、 “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业使用与办事业计划寄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非都市土地休闲农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非都市土地休闲农业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一系列专项法规,后又出台了“名宿管理办法”,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强劲的助力。在专项法规出台的同时,由于台湾农业产业贯彻“教育政策优于产业政策”的理念,各项休闲相关法规政策能够因应休闲农业产业具体发展变化进行实实在在地调整与规范。这些休闲相关法规政策大体可分为农业发展、土地使用及管制、水土保持、环境保护、观光游憩文化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共六大块类别。
  农业发展类主要包括“农业发展条例实施细则”、“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办法”、“农业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许可案件及核发证明文件收费标准”、“农业用地变更回馈金拨缴及分配利用办法”、“查编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土地作业要点”、“农业用地兴建农舍办法”。
  土地使用及管制类主要包括“区域计划法”、“区域计划法实施细则”、“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非都市土地变更编定执行要点”、“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执行要点”、“非都市土地开发审议作业规范”、“都市计划法”、“都市计划法台湾实施细则”、“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规则”。
  水土保持类主要包括“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实施细则”、“国家公园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施行细则”、“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森林法”、“森林法施行细则”。
  环境保护类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施行细则”、“环境影响评估书件审查收费办法”、“开发行为应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细目及范围认定标准”、“废弃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
  观光游憩文化类主要包括“发展观光条例”、“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民宿管理办法”、“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文化资产保存法”。
  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包括“商业登记法”、“土地税法”、“土地税法施行细则”、“建筑法”、“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实施区域计划地区建筑物管理办法”、“娱乐渔业管理办法”、“台湾地区海上钓鱼活动管理办法”。
 
  2、台湾休闲法律法规体系之特点分析
  2.1、法律法规概念明确清晰
  台湾原本与大多数地区一样,以农为本,农业之传统功能在于提供粮食、木材与纤维等农产品,随着台湾经济发展,工业化及都市化使台湾经济结构起了大幅变化,结构转型后,农业所造成的影响开始渐渐减弱,随之改变的是其功能的拓广,从生产扩及生态环境、休闲及农村社会文化层面。自1992年台湾“农委会”首订并发布实施专门休闲农业法规以来,经过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定义,休闲农业一般是指利用自然生态及田园景观,以农林渔牧产业为基础,结合农村文化与娱乐活动,以达成观光、休闲、游憩等目的的农业。同时明确了休闲农业之范畴,农业及农村可供休闲娱乐之标的涵盖了自然景观、农作物、森林、渔业、畜牧、农村文物与活动等方面,并尽可能详细列明了各类别可适用标的。台湾在以“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为重点的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下,在土地利用、分区管制、水土保持、观光旅游、渔业游憩、环境保护等各方面也进行了相关的补充与完善,这样使得休闲农业在台湾的发展有了从法律法规政策层面上的清晰定位与扶持。
  2.2、专项法规相对完善规范
  作为台湾休闲农业法规之法源的“农业发展条例”于1973年9月3日制定颁布,总38条,施行期间10年;1980年1月30日,进行第一次修正与第一次增订,之后历经7次修正3次增订,在2010年12月8日公布增订后,形成现行的总77条法律形态。主要规范了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农产运销、价格与贸易、农民福利与农村建设,以及农业研究与推广。其在第一条便明确其制定意义:“为确保农业永续发展,因应农业国际化及自由化,促进农地合理利用,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稳定农业产销,增进农民所得及福利,提高农民生活水准,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并且明确了“休闲农业”、“休闲农场”的名词定义,为后续专项法规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2000年7月“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正式修正公布,明确规定了休闲农业区的批准设立条件,结合“休闲农场专案辅导实施作业规定”、“休闲农场经营计划审查作业要点”、“休闲农业区划定审查作业要点”、 “非都市土地作休闲农业使用与办事业计划寄变更编定审查作业要点”、“非都市土地休闲农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非都市土地休闲农业区容许作休闲农业设施使用审查作业要点”,针对传统的“休闲农业区”、“休闲农场”、“民宿”三块主打的休闲农业产业分别进行了明确地限制与规范。在申请审批程序、规划书或建议书内容规定、特殊区域开发限制、设施内容、土地使用及建筑规范、经营管理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明确的标准。使得台湾休闲农业产业发展在专门领域内有其发展依据与套路,形成统一的行业模块,避免在全面发展的同时法律法规政策适用不清,管理审批混乱的情况出现。
  2.3、外部制度环境支持有力
  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除了专门针对休闲农业的法规外,在外部制度环境支持方面也非常重视,这使休闲农业在建设成长过程中,在各个层面都能够有法可依。休闲农业发展设置均涉及到土地的使用与开发,因此,在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会受到水土保持、山坡地保育、森林、环境影响评估、废弃物清理、水污染防治、文化资产保存、土地税、建筑等等法律法规的制约。
  在土地面积、使用分区、使用限制等方面,主要由“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进行规范与约束;关于农业用地作农业使用认定方面,基于“农业发展条例”对农业用地进行的基本定义,结合“农业用地农业使用认定及核发证明方法”进行了休闲农业用地的详细认定。如,农业用地实际做农作、森林、养殖、畜牧、保育使用者;其依规定办理休耕、休养、停养或有不可抗力等事由而未使用者,亦得认定为作农业使用。在休闲农业设施营建、设施基础、使用权等方面,分别有“农业发展条例”、“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非都市土地申请作休闲农业设施所需用地变更编订审查作业要点”、“申请非都市土地容许使用休闲农业设施审查作业要点”、“农业用地容许作农业设施使用审查办法”及“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等相关法规进行规范。在有关休闲农业设施及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兴建及使用等规范,则由“休闲农场建筑物设计规范”、“山坡地建筑管理办法”、“农业用地与兴建农舍办法”、“建筑法”等法规进行规范。
  涉及休闲农业用地水土保持与环境影响评估的,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施行细则”、“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影响评估施行细则”、“开发行为环境影响评估作业准则”、“废弃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等进行规范。如,“山坡地保育利用条例”明确规定,在山坡地之宜农、牧地之经营、使用与伐采,其土地之经营人、使用人或所有人,在其经营或使用范围内,应实施水土保持之处理与维护。“环境影响评估施行细则”所谓之“不良影响”列明了四项情况:引起水污染、空气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废弃物、毒性物质污染、地盘下陷或辐射污染公害现象者;危害自然资源之合理利用者;破坏自然景观或生态环境者;破坏社会、文化或经济环境者。规范详细细致,注重台湾农业发展的永续性。
  在森林与渔业类休闲游憩项目方面,分别有“发展观光条例”、“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民宿管理办法”、“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国家公园法”、“文化资产保存法”、“娱乐渔业管理办法”、“台湾地区海上钓鱼活动管理办法”等进行规范。如,“国家公园法”中对“游憩区”作了明确定义:游憩区指适合各种野外娱乐活动,并准许兴建适当娱乐设施及有限度资源利用行为之地区。森林游乐方面,“森林法”规定了“森林区域内经环境影响评估通过,得设置森林游乐区,其设置办法由行政主管机关指定。台湾地区为提倡休闲渔业,在1991年修正公布的“渔业法”中增列了娱乐渔业章,并在1993年5月发布了“娱乐渔业管理办法”,明确了“乘客搭渔船赏渔捞作业或海洋生物及生态之休闲活动”的定义。
 
  3、祖国大陆对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之借鉴
  祖国大陆在迈进新型农业建设新农村的时期,休闲农业与新农村建设的紧密结合是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高度的,虽然已经对休闲农业发展战略有了明确地地位与扶持意图,但是在没有正确认清休闲农业核心概念的情况下,任由各地以休闲农业发展的口号遍地开花地进行休闲农业产业建设,对中国的农业产业转型后期会是一种无型的负担与阻碍。对于台湾休闲农业法律法规体系的分析总结可以看出,相对于台湾地区,祖国大陆在专门性法律法规缺失、政策扶持与体系保障不足还有技术辅导与统一管理方面还有很大的距离,针对这些情况提出三点对策建议。
  3.1拟定发展框架,提升休闲农业产业高度
  尽快拟定休闲农业产业发展框架,在框架下各地可根据本地区休闲农业发展总体概况进行相应的临时性的休闲农业法规与政策制定,在本产业区域内设立统一的休闲农业区设置标准,由于法律体系的位阶固定,所以临时性法规政策的位阶较低,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有可能导致休闲农业产业无法有序正常开展,各地区可成立专门的休闲农业产业发展工作小组对相应的临时性法规政策的施行进行保障。逐渐形成一种从下而上的休闲农业产业法规政策体系,最终在相对成熟的时期由国家进行统一汇总整理形成专项法规,较为系统地对全国范围内的休闲农业发展起规范作用。
  3.2加大政策扶持与构建体系保障
  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各地区政府对本区域内休闲农业发展都有相应的政策倾斜,但是由于休闲农业产业各地标准不一、评级机制不一、发展基础不一使得全国范围内休闲农业产业整体定义不明,无法制定出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的设置规划,对于产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财政、金融、保险支持呈现额度低保障不全的现象。对此,在政策上应对休闲农业产业的体系保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本地休闲农业企业与个人进行的积极地金融性合作支持,设立切实可行并适宜的保险险种,专门针对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进行保障,提升休闲农业产业整体发展信心与热情。
  3.3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模式
  台湾地区在休闲农业发展过程中,“农会”与“产销班”等辅导模式起到了很大作用,结合其相对完善的休闲农业法律法规基础,其休闲农业发展在整个过程中可以做到不脱离规划路线,形成良好的持续性效益。祖国大陆的农民组织形式与农村发展模式与台湾虽然大相径庭,但是通过对台湾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的研究,可以借鉴其在产业政策辅导,技术辅导与经营管理上的优势,结合本地情况进行小规模地尝试,设立休闲农业企业与个人的专门性地方协会,对本区域内的休闲农业产业进行一个民间性的行业技术互助与规范,开发各种类别的休闲农业形态,形成良性竞争的氛围,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休闲农业产业模式。
 
  现今祖国大陆的休闲农业产业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对于休闲农业资源的盲目开发,追求短期的旅游效益都不能算是正确的休闲农业产业理念,通过对台湾地区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的研究,不但要汲取其已相对成熟的部分还要看到其发展过程中走过的弯路,结合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本质要求,在这个新兴产业的婴幼儿时期就为其树立好一个健康长期的发展基础。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网址:http://www.bjhhlv.com/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07-0768   010-58236282
        传真:010-58235542
        市场咨询邮箱:huahanlv@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