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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 一方面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陶冶人们的情操, 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和环境保护意识也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 对生态旅游管理不当,极易造成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破坏, 从而会影响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因而笔者认为, 将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纳入法制轨道, 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对于生态旅游的健康发展, 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积极意义。
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地质遗迹、海洋等不同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规, 不少自然保护区也建立了自己的生态环境管理办法等, 但随着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许多问题仍无法规可依。因此, 国家应尽快制定出专门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办法, 各自然保护区也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态旅游管理规章, 并依法对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旅游进行严格管理。具体来说, 笔者建议应当由国务院制定一个《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管理条例》, 对生态旅游的相关制度进行总的规定, 而各自然保护区则应结合自身的情况, 制定具体的适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作为具有指导意义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条例》应包括以下制度。
( 一) 树立以自然保护为主, 开发与保护并重的思想
自然保护区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环境质量和一定特色的自然风光, 当开展生态旅游, 引进一定数量的游客后, 稍不注意就会对保护区造成旅游污染甚至生态失衡. 因此, 在开展生态旅游过程中, 必须以科学为指导, 以生态原理为准则, 以自然保护为主, 开发与保护并重, 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保持和发展自然景观的特色. 如果管理者只顾眼前利益, 盲目开发; 组织者只顾捞钱, 随意经营;旅游者只顾狂欢, 不管其它;那必将给保护区带来一场环境灾难.
( 二) 建立保护区进行功能分区制度
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 既要保护自然, 又要有游客参与活动, 为达到二者的和谐统一, 应对保护区进行功能分区, 开发生态旅游资源必须限定在功能区范围内. 功能分区就是根据自然保护区内不同地域的自然特点, 划分若干区域, 规定各区域的具体功能. 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分区, 一般可划分成:(1)重点保护核心区, 该区不能用于旅游, 仅供科学研究;(2)缓冲区(过渡区), 该区只允许教学和参观,不允许游乐及其他各种活动. (3)经营开发区(外围区), 此区在自然保护的前提下可开展旅游活动, 但必须合理整治垃圾和废物, 使污染物在旅游区实现无害化甚至资源化。
( 三) 建立保护区生态旅游总体规划制度
一个自然保护区准备开发成生态旅游区, 先要在充分了解当地的生态旅游资源状况、特性及分布的基础上明确开发目标, 拟定开发方针; 然后认真筛选生态旅游功能分区( 核心区、缓冲区、保护区) 和规划模式, 编制科学合理的旅游规划, 科学合理地安排基础设施;最后才是开发的实现。
( 四) 建立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旅游来讲, 主要目的是确认风险, 减少不利影响, 确定环境承受能力, 通过研究、管理和监测, 以及有效的公众参与过程, 提出合理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环境审计主要是评价、检验和证实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的可行性, 以确定是否依从已制定的环境规划、标准和政策。作为旅游业发展规模的量化依据的旅游生态容量是通过对旅游地环境因子的全面综合评价求出。生态旅游的常规容量不应该超过环境最大承载力的30%~50%, 以达到保护与发展的双重目的。因此要把游客数量控制在环境容量范围内, 科学地制定经济目标。
( 五) 构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立项审批制度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作为一项资源开发活动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 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开发生态旅游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说, 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立项审批制度, 是开展生态旅游的一个前提, 也是一个必须延续下去的制度, 《自然保护区旅游管理条例》应当吸收这一制度。
总之, 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开发时间短、发展速度快, 但同时也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 因而只有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理念, 加快立法步伐,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 才能促进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健康快速发展, 维护好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使自然保护区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北京华汉旅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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