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小镇出台政策全梳理
- 2015.4.22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指导意见》浙政发[2015] 8号
- 2015.6.1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浙特镇办[2015]2号文件(第一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正式公布)
- 2015.6.29浙江省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推进电子商务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的通知》浙电商办[2015]6号
- 2016.9.2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规[2015]83号
- 2015.9.15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特镇办[2015]6号
- 2015.9.17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 2015.10.9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浙特镇办[2015]9号
- 2015.10.15浙江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浙江省特色小镇建设的指导意见》杭银发[2015]207号
- 2015.12.28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特色小镇建成旅游景区指导意见》浙旅政法[2015]216号
- 2016.3.1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30号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天津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推动方案》。根据该《方案》,到2020年,天津市将创建10个市级实力小镇、20个市级特色小镇,在现代产业、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商业贸易、自主创新等方面竞相展现特色,建设成一镇一韵、一镇一品、一镇一特色的实力小镇、特色小镇、花园小镇。
创建特色小镇 南京在行动
总体要求:特色小镇区别于建制镇和产业园区,是规划面积为3平方公里左右的特色产业聚集区,是具有明确产业定位、文化内涵、兼具旅游和社区功能的发展空间平台。特色小镇创建要坚持特色为本、产业为根、精致宜居、双创载体、项目带动和企业主体。 创建程序:务实、分批推进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愿申报,对各地申报创建特色小镇不平均分配名额,凡符合特色小镇内涵和质量要求的,纳入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纳入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实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实行退出机制,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特色小镇相关扶持政策。建设期满后,完成规划建设目标、达到特色小镇标准要求的,经验收合格,报省政府审定命名为福建省特色小镇。 政策举措:从要素保障、资金支持、人才扶持、改革创新等方面,明确支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具体政策措施。 组织领导:明确要建立协调机制、实行重点扶持、推进责任落实和加强动态监测,确保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1、强化要素保障。优先满足特色小镇用地需求,对每个特色小镇各安排100亩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予以倾斜支持。在符合相关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补缴土地价款差额。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特色小镇给予债券和贴息支持,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相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向政策性银行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给予特色小镇规划设计补助,支持特色小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运设施建设。 3、给予人才扶持。对特色小镇范围内的高端人才实行税收优惠和个税优惠政策,加大对高层次人才运营项目的担保支持。 鼓励改革创新。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优先上报国家相关改革试点;优先实施国家和省里先行先试的相关改革试点政策;允许先行先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